一、 处室名称
招标投标管理处
二、处室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负责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确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4、 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5、 负责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6、 负责招标资料的备案管理;
7、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8、 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办公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B区六楼2611室
办公电话:88779829 传真:88779828 邮编 130061
四、处室负责人 岗位职责
王力力 主持招标处全面工作
1、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2、 研究、制定、布署招标处的全年工作及有关政策;
3、 及时处理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
4、 协调处理招投标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招投标
投诉案件;
5、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与招投标工作的沟通联系;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组成人员:彭来春、杨贵海、邹景田、王永华、姜 洋、杨茗淇
岗位职责:
招标处工作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制
1、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核备案;
2、负责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招投标项目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标处窗口工作人员:方 迪
岗位职责:
1、 负责施工招标登记;
2、 负责建设施工合同备案;
3、 受理评标专家初审;
4、 受理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入省初审;
5、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登记、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备案;
6、 监督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程序;
7、 负责招投标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政执法职能
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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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
执法内容 |
执法 性质 |
执 法 依 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罚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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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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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备案 |
职权执法 |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 |
1.接到受理件后;2.审查申请材料; 3.合格后,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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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备案 |
职权执法 |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 |
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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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
职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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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第十九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 |
接到受理件后,合格后,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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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监督 |
职权执法 |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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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 |
负责招标项目的开、评标监督工作,出现 问题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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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备案 |
职权执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五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 |
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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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案件处理 |
职权执法 |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 |
接到受理件后,1.履行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提出处理意见2.报委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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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监管和处罚 |
职权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 标人 |
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过程中的监督,出现 问题依法处理 |
根据情节轻重 处罚: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中标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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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处罚 |
职权执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一条、第六章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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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 |
一、接到专家申请后,1.审查材料,2.经培训考试合格后,3.报省建设厅申请入 库。 二、对于符合清除出专家库标准的专家,经委领导审查后,报省建设厅批准清除。 |
根据情节轻重 处罚:一万以下;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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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和处罚 |
职权执法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第七条、第十一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长春市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 |
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后,1.审查申请材料,初审合格。2.经委领导审查。3.报省建设厅批准。4.对于违反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记入不良记录,达到取消资质标准的,经委领导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处理。 |
根据情节轻重处罚: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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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监管和处罚 |
职权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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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应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
对投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监督,
出现问题依法处理 |
根据情节轻重处罚: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


市建委招标处窗口服务办事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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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据 |
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第五条; 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三)款; 3、《关于加强外埠入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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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备 案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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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 1、该项工程的立项批复文件;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3、填写《长春市建设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和《长春市建设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一式两份。 二、建设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报名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长春市建设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汇总表》。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初审 具体按照省厅要求条件办理。 四、外埠入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初审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提供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需提供产权证明); 4、分公司执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社保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劳动合同、从事3年以上招标代理机构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 5、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证明; 6、提供填写齐全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下载)。 7、以上所需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招标项目登记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会签表; 2、该项目工程的立项批复文件; 3、建设单位(业主)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长春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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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携带办事备案材料→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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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办。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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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据 |
1、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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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携带材料→市建委招标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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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材料及备案内容 |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4、 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 5、 工程量清单; 6、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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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须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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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七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九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六条; 4、《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 [2008]8号); 5、《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吉建招〔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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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材料 及备案内容 |
1、长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2、投标单位报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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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市建委招标处备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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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办。 |
中标公示备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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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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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携带资料→市建委招投标处备案→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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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 材料及备 案内容 |
招标人申报中标项目公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开标时间、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主要内容、拟中标价、拟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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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符合要求即时受理上网,中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备 案 须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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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 2、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 3、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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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招标代理公司携带材料→市建委招标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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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材料及备案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招投标情况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议纪要、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设有电子评标的,应当附有电子光盘)、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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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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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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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2、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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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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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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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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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效 |
1、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2、投诉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44条和第54条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异议作出答复,异议的提出和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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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携带投诉材料→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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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投诉的受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内容要件,收到投诉后审查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审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2、符合受理要求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直接发包工程办事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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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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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材料及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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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业主)准备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会签表(原件及复印件); 2、该项目工程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预算 要求:注册造价师、业主(甲方)、预算单位三方盖章。 二、中标单位准备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许可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原件及复印件; 6、三员班子成员证书(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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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携带备案材料→招标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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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办。 |
中标单位标后更换项目经理办事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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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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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的材料 及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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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中标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申请说明(原件) 要求:甲方(业主)、监理单位、中标单位 三方单位的意见及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中标单位原项目经理证(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证(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变更的项目经理证(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证 (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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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中标单位携带备案材料→招标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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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办。 |
招标投标管理处办公电话:0431-88779829
办公地址:长春市政务中心B区6楼2611室
招标投标管理处窗口电话:0431-88779860
办公地址:长春市政务中心A区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