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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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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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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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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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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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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罚款)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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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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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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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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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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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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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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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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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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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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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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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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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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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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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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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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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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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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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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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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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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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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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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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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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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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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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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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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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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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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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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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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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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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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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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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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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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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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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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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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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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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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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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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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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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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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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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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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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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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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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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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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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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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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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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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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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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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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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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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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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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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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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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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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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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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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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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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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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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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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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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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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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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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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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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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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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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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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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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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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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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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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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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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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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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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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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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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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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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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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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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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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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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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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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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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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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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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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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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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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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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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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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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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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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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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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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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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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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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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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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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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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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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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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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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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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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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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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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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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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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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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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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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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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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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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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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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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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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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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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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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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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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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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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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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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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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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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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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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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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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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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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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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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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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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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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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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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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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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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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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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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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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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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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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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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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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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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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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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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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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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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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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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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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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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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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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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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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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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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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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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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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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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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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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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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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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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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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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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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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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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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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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
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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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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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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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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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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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
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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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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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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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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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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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
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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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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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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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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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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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
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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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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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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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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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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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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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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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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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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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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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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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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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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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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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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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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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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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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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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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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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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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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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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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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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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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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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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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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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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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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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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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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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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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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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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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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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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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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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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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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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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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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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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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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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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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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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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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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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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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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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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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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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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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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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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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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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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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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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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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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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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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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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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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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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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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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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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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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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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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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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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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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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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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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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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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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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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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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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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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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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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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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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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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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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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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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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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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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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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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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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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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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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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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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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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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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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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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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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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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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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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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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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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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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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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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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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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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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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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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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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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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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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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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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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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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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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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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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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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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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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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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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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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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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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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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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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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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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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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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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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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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对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须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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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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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对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须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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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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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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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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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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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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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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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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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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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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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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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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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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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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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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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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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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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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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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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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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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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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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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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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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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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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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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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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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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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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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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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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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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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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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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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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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时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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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时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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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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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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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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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时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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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时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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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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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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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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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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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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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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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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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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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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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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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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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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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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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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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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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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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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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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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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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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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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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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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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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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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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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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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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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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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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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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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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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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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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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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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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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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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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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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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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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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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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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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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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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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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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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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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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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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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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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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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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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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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
(五)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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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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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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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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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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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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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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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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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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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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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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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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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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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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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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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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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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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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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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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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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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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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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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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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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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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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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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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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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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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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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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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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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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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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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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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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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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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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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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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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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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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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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1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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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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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1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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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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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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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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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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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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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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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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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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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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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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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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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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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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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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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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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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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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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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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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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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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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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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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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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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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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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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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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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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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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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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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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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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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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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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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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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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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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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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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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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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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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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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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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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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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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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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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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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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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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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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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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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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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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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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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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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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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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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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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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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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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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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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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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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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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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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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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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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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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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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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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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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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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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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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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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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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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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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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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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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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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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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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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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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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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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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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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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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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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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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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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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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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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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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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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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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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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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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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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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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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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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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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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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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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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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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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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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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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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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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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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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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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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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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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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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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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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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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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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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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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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执法大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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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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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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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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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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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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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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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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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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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
公开
|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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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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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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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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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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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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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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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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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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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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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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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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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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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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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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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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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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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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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 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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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 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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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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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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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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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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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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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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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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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出卖、转让、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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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七)出卖、转让、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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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七)出卖、转让、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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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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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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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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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八)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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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八)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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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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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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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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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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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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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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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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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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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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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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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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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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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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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一)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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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一)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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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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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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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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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二)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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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二)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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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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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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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建筑业企业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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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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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由整顿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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