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核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公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四楼
办公电话: 88779851
二、一次性核费窗口征收政府性基金名称、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征收标准:住宅125元/平方米、公建145元/平方米
2、消防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5元/平方米
三、一次性核费窗口办事指南、流程
1、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适用于原办事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窗口留存复印件)、市建委审批办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面积(缴费)汇总表》(窗口留存原件)、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
在城区开发区缴纳的项目需要提供辖区开发区出具的《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准通知单》(原件);
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2)适用于“长春市建筑市场与诚信平台”:
上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面积一栏表、申报缴费的栋数及面积(注意事项:住宅、公建面积分别标清。申报缴费面积应与办理施工许可的面积一致)、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
在城区开发区缴纳的项目,需要上传辖区开发区出具的《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准通知单》(原件送窗口留存);
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2、窗口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建的建筑面积,依据征收标准核准金额,机打《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共六联)。
3、建设单位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五联到银行存款。银行留存三、四联,在一、二联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转帐存款的,一个工作日后到帐,现金存款的即时到帐。
4、到帐后,窗口电话通知建设单位。窗口留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上盖“长春市财政局一次性收费专用章”,返还建设单位。
5、涉及减免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第五条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目前报送计财处审核,待市建委网上系统健全后,上传“长春市建筑市场与诚信平台”进行申报。
四、配套费及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
1、征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取消现行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截止期限的函>的复函》(吉财税函〔2016〕809号);
2、征收范围:依据《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构)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五、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及申请材料名细
注意事项:
1、以下减免申报材料除标注“留存原件”的,其余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计财处留存复印件。材料不全或复印件不清晰的,不予受理。
2、审核审批通过的项目,计财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鉴于年底财务系统封帐、审核审批时限、缴存款时间等情况,属于108块棚户区项目和新一轮棚户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减免政策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的十个工作之前,即2020年12月18日之前进行减免申报。
(一)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减免申报材料:
1、省政府或市政府关于确定全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文件及项目附表;
2、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对拟建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及校舍安全工程的性质确认文件(留存原件);
3、市发改委关于校舍危房拆除重建的相关文件;
4、校舍危房检测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免收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减免申报材料: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出具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确认文件(留存原件);
2、市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
4、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减免棚户区项目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依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工作会议纪要》(长安组〔2016〕3号)、《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文件的函》(长安组办函〔2017〕4号)。
1、108块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面积免收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商品房配套费住宅32.5元/平方米、公建42.5元/平方米、消防设施配套费2.5元/平方米。政策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地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文件规定确认函》(留存原件,适用于长安组办函〔2017〕4号文件出台前);
(2)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行证;
(3)棚户区中标通知书(改造协议);
(4)市发改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5)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原市拆迁办)出具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房屋安置方案审查表》(留存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7)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2、2013年9月3日长安组〔2013〕1号文件出台后中标的棚户区:免收回迁安置住房的配套费、消防配套费,政策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长春市棚区改造地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文件规定确认函》(留存原件,适用于长安组办函〔2017〕4号文件出台前);
(2)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棚户区地块的会议纪要;
(3)棚户区中标通知书(改造协议);
(4)区征拆部门出具的回迁安置住房文件(留存原件);
(5)市发改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7)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费。依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国税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减免申报材料: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出具的公租住房确认文件(留存原件);
2、市发改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
4、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