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1号)文件要求,对上半年新开工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缓交期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市建委具体落实措施内容如下:
一、缓收适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并在2020年2月7日至5月6日办理施工许可前配套费手续的中小企业,其新开工建设项目可缓交配套费,但缓交期限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截点以有效时间内办结市政务中心一次性核费缴费办公室手续为准 。
历史欠款、验收结算、已建设补办手续的项目不在本次缓收范围。
二、缓收申报材料
为最大限度方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本次缓收采取承诺制。中小企业按各自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实际情况,向市政务中心一次性核费缴费办公室提交制式承诺书(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公章需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单位名称相符,制式承诺书样本可在建委网站下载。
三、注意事项
享受本次缓收配套费政策的中小企业,需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文件的行业划型标准承诺,并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缴清缓交款。对虚假承诺、缓收期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的中小企业,市建委将依法下发缴纳通知文书,仍逾期未还款的,按相关规定采取诚信联合惩处、收取滞纳金、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省、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
1.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1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
3.缓收承诺书样本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1号).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