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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措施

时间: 2020-02-13 12:48 来源: 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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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1号)文件要求,对上半年新开工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缓交期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市建委具体落实措施内容如下:

一、缓收适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并在2020年2月7日至5月6日办理施工许可前配套费手续的中小企业,其新开工建设项目可缓交配套费,但缓交期限不超过2020年9月30日。截点以有效时间内办结市政务中心一次性核费缴费办公室手续为准 。

历史欠款、验收结算、已建设补办手续的项目不在本次缓收范围。

二、缓收申报材料

为最大限度方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本次缓收采取承诺制。中小企业按各自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实际情况,向市政务中心一次性核费缴费办公室提交制式承诺书(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公章需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单位名称相符,制式承诺书样本可在建委网站下载。

三、注意事项

享受本次缓收配套费政策的中小企业,需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文件的行业划型标准承诺,并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缴清缓交款。对虚假承诺、缓收期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的中小企业,市建委将依法下发缴纳通知文书,仍逾期未还款的,按相关规定采取诚信联合惩处、收取滞纳金、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省、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

1.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1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

3.缓收承诺书样本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1号).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doc
缓收承诺书样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