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履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进行技术鉴定,并在吉林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履行施工图审查和备案程序。
三、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委托监理单位,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要求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四、未委托监理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相关要求,由建设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并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证中注明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
五、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外立面的,若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