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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委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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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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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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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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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损害抗震功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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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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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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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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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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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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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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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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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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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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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违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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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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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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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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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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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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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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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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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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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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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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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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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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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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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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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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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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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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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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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和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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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建设单位项目发包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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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供水管网压力不足,停水信息没有及时上报和通知用户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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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施工项目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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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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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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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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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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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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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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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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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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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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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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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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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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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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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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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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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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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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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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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未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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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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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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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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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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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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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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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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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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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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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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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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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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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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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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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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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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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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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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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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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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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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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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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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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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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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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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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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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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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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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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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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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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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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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和期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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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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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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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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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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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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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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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拆除主体必须进行招标而未依法招标选择拆除企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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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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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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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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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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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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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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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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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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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发包人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发包人未公布招标控制价、发包人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发包人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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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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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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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任何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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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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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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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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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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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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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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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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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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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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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结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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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的、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防碰撞措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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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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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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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将施工现场围挡的未设置底座高度为0.5米实体砌筑,未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型材未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间)定型钢板,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围挡总高度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未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调未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未与道路间隔带绿化;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规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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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进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未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未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角喷涂处理的,未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抢修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简易围挡、明显标志等防护设施。抢险抢修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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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未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未做到美观、牢固、整洁的,未履行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的、未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的、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的、未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平整场地,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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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未设置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的、未保持安全网的清洁、整齐的,对污染严重或者发生破损的安全网未及时清洗、更换的、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未涂刷橘黄色油漆,剪刀撑未涂刷红白相间油漆,间距0.5米的;建筑工程主体密目式安全网外侧未设立醒目的楼层标志,每两层未设置一道黄绿相间或者黄黑相间警示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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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超过三层,未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的、未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未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凌空抛撒建筑垃圾、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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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未经市市政设施、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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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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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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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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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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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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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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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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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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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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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使用公共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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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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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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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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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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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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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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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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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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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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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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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企业逾期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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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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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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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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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违法行为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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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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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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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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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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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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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未按照规定放置于围挡内,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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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排放,禁止将未经沉淀的泥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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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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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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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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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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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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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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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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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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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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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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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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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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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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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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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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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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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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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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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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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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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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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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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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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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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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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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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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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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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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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未开展安全生产班组规范化建设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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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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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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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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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94 |
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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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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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水泥使用总量在三十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交通、能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97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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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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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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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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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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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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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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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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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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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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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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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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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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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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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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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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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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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未受聘并注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职业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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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职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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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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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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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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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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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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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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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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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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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批准文件、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批准文件、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补救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对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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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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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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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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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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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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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桥梁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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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32 |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33 |
对井具设施不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检查井、阀门井等井具的箱盖和内壁未标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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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对井具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制度,发现井具设施缺失、损毁的,立即组织补装、更换的;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未予填埋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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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未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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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难以确认权属单位的检查井、阀门井等井具的井盖设施丢失后,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废弃井填埋处理后,原产权单位要求恢复使用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37 |
对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38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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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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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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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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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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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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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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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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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拒不缴纳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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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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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4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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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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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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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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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54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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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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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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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移动、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擅自在排水管道两侧各十米和排水明渠两侧各十五米内取土、挖砂、圈占用地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积雪和垃圾、建筑砂浆等杂物;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向各类水体排放污水;在城市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擅自连接或者更改城市排水设施;擅自拆除、穿凿城市排水设施;破坏湖泊、水塘、沟渠用于排水设施的使用功能;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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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因特殊情况排放污水水质超过国家标准未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59 |
对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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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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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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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擅自安装循环泵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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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供热经营企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达到报废期限的锅炉的;供热质量差,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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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建设单位未按照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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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建设单位未对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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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供热经营企业擅自变更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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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供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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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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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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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供水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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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超越资质设计、建设,违反规划、计划建设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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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转供或者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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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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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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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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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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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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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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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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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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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擅自为非自由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燃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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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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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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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未按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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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单位和人个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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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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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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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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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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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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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⑴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⑵销售专门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装置的;⑶损坏公用燃气设施的;⑷转供燃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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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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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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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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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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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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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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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检测机构未能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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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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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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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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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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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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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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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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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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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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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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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采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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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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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充备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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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下列规定:(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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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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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或者未对检查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案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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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的处罚 |
长春市建委 |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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