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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委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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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机关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造价站 |
2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长春市供水条例》规定,供水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供用水合同约定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供水处 |
3 |
长春市建委 |
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对井具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制度,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政处 |
4 |
长春市建委 |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在检查井、阀门井等井具的箱盖和内壁标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政处 |
5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6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施工项目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7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8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9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初次违反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0 |
长春市建委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1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和中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2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3 |
长春市建委 |
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4 |
长春市建委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5 |
长春市建委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6 |
长春市建委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7 |
长春市建委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初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8 |
长春市建委 |
拆除主体初次违反《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依法招标选择拆除企业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19 |
长春市建委 |
勘察设计招标人初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20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招投 |
21 |
长春市建委 |
从事餐饮、洗车行业或只排放生活污水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初次违反《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排水处 |
22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节水 |
23 |
长春市建委 |
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初次违反《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及时修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节水 |
24 |
长春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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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节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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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建管处 |
26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建管处 |
27 |
长春市建委 |
初次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内予以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建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