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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委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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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处室/单位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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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档案馆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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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档案馆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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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水处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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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排水处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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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政处 |
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处罚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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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政处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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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档案馆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报送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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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投标处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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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造价站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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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造价站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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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勘察设计处 |
对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后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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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勘察设计处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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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勘察设计处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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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察设计处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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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管处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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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管处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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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管处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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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管处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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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管处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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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管处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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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管处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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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质监站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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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消防处 |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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