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长城乡议字〔2023〕8号 签发人:玄立民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二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的答复
杨阳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长春市供热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供热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采用微信公众号、qq群或微信群,实现与用户线上近距离沟通。同时为优化居民办事手续,各热企公开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畅通。自2019年以来,我市已要求供热企业在居民小区内设立公示板,公示服务人员信息、电话,保证能够第一时间为居民服务。
二、完善测温机制,保障居民权益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
热双方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和市建委联合发布《长春市居民
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居民最
关心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测温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卧室、起居室(厅))空气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18℃为达标温度,但近几年考虑到民生需求,我市鼓励供热企业将供热温度提升至20℃。目前,确实存在着部分“边顶底”用户位受墙体保温差、供热系统处于整栋楼末端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情况。据测算,我市除部分“边顶底”用户外,供热温度普遍可以达到20℃左右。如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低于18℃时,可联系供热经营企业上门测温,热企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测温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温度按实际测温的最低温度执行)。确属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供热企业立即整改,居民热用户30天内两次测温不达标,即视为30天不达标,退还30天热费(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第一次测温之日至采暖期结束之日不到30天的,按实际剩余天数退费。
三、推行计量供热,探索收费方式
国家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初衷是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供热企业节能降耗和热用户行为节能,实现整个供热系统的节能和提高供热舒适性。但我市目前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还有巨大的困难。一是由于我市室外温度极低,户间传热系数极大,房屋空置率又逐年增加,目前任何一种热计量收费方式都无法完全解决户间传热造成的热用户用热差异;二是我市市民对供热品质要求逐年提升,但是对供热价格敏感程度较差,热用户行为节能行为空间极小;三是我市供热企业数量较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供热企业难以回收热 用户的行为节能热量,变成节能效益;四是东北严寒地区都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没有可以学习推广的成功经验;五是热计量装置的维护管理需要增加大量成本,供热计量价格包含内容不完善,计量热价偏低。
四、出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力度
为加大监管力度,2018年10月1日,《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条例》第二次修正,其中五十二条至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新罚则。《新条例》的出台,提升了城市供热管理水平,保障了热用户的用热服务需求,提高了居民热用户的整体幸福指数,保证了供热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联系人:李 彪 联系电话:88779805
抄送: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