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长城乡议字〔2023〕34号 签发人:玄立民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世杰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议》(第181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委对此高度重视,现就相关问题和建议回复如下。
一、相关问题及对策措施
1.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内涵的相关问题。
近期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给出了指导意见,关键是: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论述所表达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内涵、实施路径和工作方法,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式,最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为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内涵,我委一直积极推进政策宣传贯彻工作。2022年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2022年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宣传海绵城市的相关概念、案例;二是通过长春电视台“问政进行时”栏目,报道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三是联合吉林大学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长春市政院联合承办了列入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海绵城市建设与智慧管理及绿色可持续发展”高级研修班,对约300名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四是组织部分咨询单位参加住建部干部学院在昆山组织的“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培训班”;五是长春市政院近期供稿的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验做法及成效获得了《建设报》专版报道。以上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扩大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知晓面。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理念、政策、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
2.关于贯彻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时注意南北气候差异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住建部在2014年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各地的气候差异问题,据此给出不同的控制性指标要求。
我市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时,主要依据的是本地化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该规划依据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编制,《规定》明确“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我委在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监督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时,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制定的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通过审图机构审查、专家监督,力争避免部分设计单位错误采用不适宜我省气候条件的海绵城市设计。
二、相关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社会公众参与度;多措并举破解建设资金紧张难题;加快立法,明晰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原则上全部予以采纳并将在今后的实际工作当中,根据情况充分吸收和运用建议内容的思想精髓,指导并推动我们的工作持续改进和优化。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联系人:李 彪 联系电话:88779805
抄送:人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