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流程监管工作,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 5066)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和变更管理
(一)落实设计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选用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使用。
(二)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确需变更的,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二、强化施工管理
(一)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原材料管理制度,建立材料进场台账,对原材料、构配件等及时送检;监理单位应加强履行进场材料取样见证职责。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 5066)、《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等现行标准要求,对空气质量、隔声性能等内容进行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对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涉及到规划、环保、林园、城市管理等各部门的,应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落实。
三、严格落实验收制度
自2025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对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 5066)进行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经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绿色建筑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组织工程绿色建筑验收时,验收组应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执行法律、法规、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绿色建筑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等内容做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2)。当参建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工程通过绿色建筑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纳入归档内容。
(六)绿色建筑验收宜与联合验收同步组织,也可在联合验收前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绿色建筑验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审查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把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理、验收,出具检测报告的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城建档案管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并对移交的档案是否包含绿色建筑验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对逾期不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参建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绿色建筑相关检测。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参加绿色建筑验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进场原材料实施监理,发现复试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坚决清出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六)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对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如实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双阳区、公主岭市住建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
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