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现将《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依据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系列文件的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就是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要求、管理流程、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形成涵盖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等管理全流程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同时借鉴了深圳、太原、泸州、池州、遂宁、四平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初,我委启动了起草《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2022年3月,经市政府协调,《条例(草案)》纳入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23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草案)》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为此,组建了由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司法局和我委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先后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各城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合理化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38条,其中:总则8条、规划建设13条、运营维护5条、监督管理7条、法律责任3条、附则2条。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种理念,需要体现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条例(草案)》从规划制定入手,要求在制定各专项规划时应当将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其中,规划部门在审批时要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义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的义务,实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监督
《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了规划与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营维护中的监管责任。
(三)关于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管理是海绵城市设施能否发挥作用真正实现功能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明确了运营维护主体的确定,明确了运营维护主体的主要义务,对未履行职责的运营维护主体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