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共资源配置 > 政策文件

关于深入贯彻《吉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提示函

时间: 2022-07-20 13:49 来源: 村镇处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吉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5月10日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推动农村住房建设有序开展,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办法》,特通知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

  1.《办法》是实施和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制度遵循。《办法》是当前和今后指导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重要文件,适用于农村自建低层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县、乡、村分级职责,本着方便和服务原则,结合实际对农村住房建设做出了制度设计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加强农房建设指导、技术培训;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村级组织协助和配合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2.《办法》是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规定先审批再实施建设,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并推介适用新材料新技术,引导和落实农村住房建筑风貌指引,加快建设抗震节能绿色宜居现代农房。

  二、坚决严格贯彻《办法》的规定要求

  3.严格履行建设农村住房审批程序。2022年6月1日起农村新建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由建房村民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村级组织、街道/乡镇逐级逐步落实流程环节和保证时效,跟踪管理,及时服务,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委依据《办法》规定,绘制了农村住房建设主要流程图(见附件1),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落实流程程序。

  4.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要引导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对业绩优秀的建筑工匠重点培训,指导农村建筑工匠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5.确保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加强不动产确权。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建房村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乡镇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街道/乡镇要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建立档案,一房一档(档案目录清单见附件2)。

  三、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和普及

  6.要宣传推广《办法》。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增强农村住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进展。

  7.要大力普及《办法》。通过本地电视、广播媒体、微信、短信媒介及农房房屋墙面、庭院围墙载体做好农房公益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制作和发放手册、传单等宣传资料,让《办法》家喻户晓,县、乡、村、屯四级众所周知,在广大乡村建房过程中形成知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贯彻《办法》指导街道/乡镇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国家、省、市制作的统一文书表格文本,也可以在现有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修订和制作本地的文书表格文本(文书表格文本目录清单见附件3)。8月底前,将本地区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形成正式报告并报送至我委。

      联系人:刘博    88779817

      邮  箱:jw88779817@163.com

  附  件:1.长春市农村住房建设流程图

  2.长春市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目录清单

  3.长春市农村住房建设文书表格目录清单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深入贯彻《吉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提示函.pdf
附件2(1).docx
附件3.docx
长春市农村住房建设流程图(1).pptx